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110.12.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  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章 會  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無形資產係指雖無實體存在,但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法律所賦予之專用權,可供營業使用者。

本會宗旨如下:塑造無形資產融資環境,推動國內無形資產評價制度之研究發展,制定無形資產評價相關制度,培訓無形資產評價專業人才,並建立專業人員認證制度,藉以提昇國內無形資產評價能力;並推動國際性相關組織資訊與經驗之交流,協助國內無形資產評價產業與國際接軌。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塑造無形資產融資環境。
二、研究無形資產評價制度及方法。
三、協助推動有關無形資產評價法規設置與修正。
四、推動各項產業資訊、技術交流活動。
五、舉辦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專業訓練與研習。
六、舉辦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專業認證。
七、與世界各國相關組織進行合作交流活動。
八、辦理其他為達本會宗旨之必要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財務、會計、法律、科技、金融證券等或相關產業領域之學經歷或具有相當無形資產評價實務經驗者。區分為:

A.一般會員。
B.
執業會員:具有本協會企業評價師資格並執行企業評價業務者。
C.
學生會員: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在學之學生。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榮譽會員:聘任之專業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無須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學生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連續兩年未親自出席且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無故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前項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至二人,輔佐秘書長推動會務及業務工作,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 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 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前項會議得以視訊方式辦理,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及訂定組織規定事項者,不得行視訊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一) 一般會員:
  1
、入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2)執業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3)學生會員新台幣伍百元。

           (4)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2
、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2)執業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3)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4)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二)永久會員(免常年會費)
  1
、 個人永久會員新台幣伍萬元。
  2
、 團體永久會員新台幣參拾萬元。
二、 事業費。
三、 會員捐款。
四、 委託收益。
五、 基金及其孳息。
六、 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年為,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92623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273內社字第0920025291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95714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報經內政部9598內社字第0950144121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96810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報經內政部96912內社字第0960136826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9872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正。報經內政部9883內社字第0980142459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10075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第四次修正。報經內政部100718日台內社字第1000142930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10172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五次修正。報經內政部101815日台內社字第1010273150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10469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六次修正。報經內政部104717日台內社字第1040050242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1101217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七次修正。報經內政部111121日台內社字第1100068079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