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提升企業評價之公正性、獨立性及透明度,本協會會員(以下簡稱會員)於提供評價及相關服務時應遵守本準則。
1. 一般準則及道德準則
1.1一般準則
會員提供評價及其相關服務時,應秉持信實準之專業精神,遵循相關法令及本協會所訂各項準則。
本協會將視需要調整及詮釋各該準則之內容。
1.2基本道德準則
會員提供評價及其相關服務時,應致力提升評價公信力。
1.2.1正直、獨立、客觀及專業之立場
會員應保持正直、獨立、客觀及專業之立場判斷,不得有詐欺、故意作不實陳述或誤導他人之行為。
1.2.2玷辱信譽行為之禁止
會員不得有任何損及專業形象之行為。
1.2.3或有酬金之禁止
會員不得要求或收取或有酬金。
1.2.4出具獨立性聲明
會員本身與其所屬評價機構應提出獨立性聲明書,並獲得客戶同意,明確聲明其是否與評價標的物及委託人,涉及任何現在及預期的財務利益,並於評價報告中充分揭露所可能涉及之現在及預期的財務利益之後,始得出具價值結論。
會員不得兼辦客戶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及商業會計處理業務。
1.2.5客戶權益
會員在維持正直、獨立客觀及專業立場之同時,應為客戶利益善盡職責,依照與客戶所建立之共同認知,努力達成目標。
1.3接受委任之道德準則
1.3.1專業能力
會員提供評價及其相關服務時,應具備專業能力。會員只有在已經具備?完成專業服務之高度水準能力情形下,方可承接案件。
會員在承接案件與履行約定之前,應採取必要措施與研究,或向具備此類知識經驗之專家諮詢,俾獲取該項專業知能,否則應主動排除承接該項案件。
會員承接案件時,應進行成本效益及風險分析。
1.3.2保密
會員對評價及其相關服務,應嚴格保守評價過程中所有資訊之機密性。
除因法令規定者外,會員在取得客戶同意之前,不得洩露客戶的任何機密資料。
1.3.3與客戶之溝通及簽訂書面約定
會員應與客戶就所提供服務之性質、範圍與限制及雙方責任,充分溝通並建立書面約定。
會員應與客戶就客戶所應提供評價必要資料之項目與範圍以及客戶之責任,充分溝通並簽訂書面約定。
1.4 履約之道德準則
1.4.1適當之專業注意
會員在執行包括完成充分之研究及獲取適當文件之服務時,皆應善盡專業注意。
1.4.2妥善規畫與監督
會員對所提供的服務,應妥善規劃並監督其執行。
1.4.3充分之攸關資料
會員提供服務所作之各項結論、建議或立場表達,應蒐集足以合理佐證之攸關資料。
1.4.4及時告知之義務
會員應及時告知客戶利益衝突事項、關於評估範圍或利益之重大保留事項、以及評價期間之重大發現或事項。
履約過程中,會員如獲知有重大事項發生,可能影響評價基準日標的物價值之判斷,或導致雙方認知有重大變化時,應及時告知客戶,採取必要之措施,並於評價報告中揭露。
1.4.5工作底稿之所有權及其保管
工作底稿屬於會員所有,會員應妥善保管。自評價報告日起算,最低保管 年限為七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逾保管年限時,仍應善盡對客戶之保密義務。
2. 評價流程準則
2.1通則
會員進行評價時,應確實遵守本流程準則,致力提升評價品質。
2.2確認事項
會員應辨認並評估可能影響其評價結果的研究、分析或可信度之工作範圍限制,並確認下列事項,以界定受託之任務及決定必要之工作範圍:
2.2.1評價標的。
2.2.2評價權益。
2.2.3評價基準日及報告日。
2.2.4評價目的與用途。
2.2.5價值標準。
2.2.6價值前提。
2.2.7假設、限制條件與範圍限制。
2.2.8評價標的規模、性質、限制與協議。
2.2.9其他影響價值之因素。
2.2.10資訊來源。
2.3基本分析
會員應取得並分析下列必要資料,作為出具評價報告之基礎:
2.3.1企業之沿革、性質、營業項目及營運現況。
2.3.2總體經濟及該特定產業之展望。
2.3.3評價權益之帳面價值與企業之財務狀況。
2.3.4企業之獲利能力。
2.3.5企業發放股利之能力。
2.3.6企業是否有商譽或其他無形資產。
2.3.7評價權益之過去交易情形及其規模大小。
2.3.8可類比企業之權益在自由公開市場有活絡交易之市場價格。
2.3.9或有事項對價值結論之可能影響。
2.3.10其他可能對價值結論產生重大影響之事項。
2.4 評價方法
會員應考量各種評價方法,包括資產基礎法、市價基礎法、收益基礎法與其綜合運用,並應依據專業判斷,選擇最能正確顯現價值的方法。
2.5財務報表分析與調整
會員應分析相關各年度之財務報表,必要時並予以調整,以合宜反應企業之價值、獲利能力與利益流量,以符合所採用之評價方法。
2.6利益流量之決定
會員應選擇適當的利益流量,以符合所採用之評價方法。
2.7 折現率與資本化率
會員應選擇合適之折現率與(或)資本化率,以符合所採用之評價方法,並應考量下列風險因素:
2.7.1 所屬事業性質。
2.7.2獲利能力之穩定性。
2.7.3經營團隊之穩定性、經驗、深度與廣度。
2.7.4其他認為攸關之風險。
2.7 價值之溢折價
會員應考量下列各項因素,以決定合適之價值溢折價:
2.8.1評價權益是否具有公開市場可銷售性與變現性。
2.8.2評價權益對評價標的之營運、處分與清算是否具有控制能力。
2.8.3其他認為攸關之影響因素。
2.9敏感性分析
會員應對影響價值重大之參數進行敏感性分析。
2.10工作底稿
會員應將評價過程、所採用之評價方法及依據之所有資訊確實作成工作底稿,以協助有效執行評價工作,並作為出具評價報告之依據。
會員對評價報告中之意見、事實及數字等,均應於工作底稿中提供確實之依據。
3.評價報告準則
3.1通則
會員提出評價報告時,應遵守本報告準則,致力提升評價可信度。
3.2價值結論
會員得提出價值意見或價值估算之價值結論。價值意見是以單一金額表示的價值結論,價值估算則是以單一金額或金額區間數值表示的價值結論。
會員依其專業判斷不能出具價值意見時,得提出價值估算,並應標明其與價值意見之區別及原因。
3.3報告原則
3.3.1 評價報告用語應明確並以書面為之。
3.3.2 會員應妥為撰寫評價報告,並確保其品質。
3.3.3 評價報告應有效表達評價結果,並對評價過程所依據的資訊提供清楚之辨認。
3.3.4 評價報告應有效表達與評價相關之重要想法、已經考量之評價方法及其被採用或未被採用之理由,並簡潔扼要地辨認所使用之文件資料,使報告使用者得以依照該評價報告所使用之方法重複其過程。
3.4報告內容
3.4.1評價報告封面及目錄。
3.4.2評價意見書,其必要內容依序如下:
3.4.2.1報告名稱。
3.4.2.2報告收受者。
3.4.2.3前言段:應敘明客戶名稱、評價機構、標的性質、評價目的及評價基準日。
3.4.2.4範圍段:應敘明評價範圍、評價方法、重要假設與前提、限制條件及其對評價之影響、報告用途之限制。
3.4.2.5意見段:應敘明價值結論。
3.4.2.6會員所屬評價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3.4.2.7會員之簽名及蓋章。
3.4.2.8報告日。
3.4.3應聲明事項
3.4.3.1遵循本協會準則之聲明書
會員應出具下列之遵循本協會準則聲明書:
「本評價與報告之完成,符合中華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協會 企業評價師之企業評價職業準則。」
3.4.3.2獨立性聲明書
會員應出具下列之獨立性聲明書:
「本人及本評價機構與此份評價報告所評估之標的或關係人,未涉及任何現在及(或)預期的財務利益。」或「本人及本評價機構與此份評價報告所評估之標的或關係人,有涉及現在及(或)預期的財務利益,並已於此份報告中充分揭露。」
3.4.3.3價值估算之補充聲明
會員出具價值估算之價值結論時,應於價值結論上標明「價值估算」之文字,並於評價報告中包括下列聲明:
「價值估算並非價值意見,二者之間可能有重大差異。」
3.4.3.4會員應聲明已對評價報告中所依據之資訊來源進行評估,並確信資訊內容係屬可靠適當。
若採用或援引專家報告或意見,應視實際狀況查詢該專家之專業資格,在該專業領域之經驗及聲譽,以及了解專家之技術及能力是否足以信賴,並對專家意見或報告所用資料來源,所用假設或方法與其前後一致性,及其結論加以評估。專家所採用之假設、方法及其運用是否適當,係專家之責任。惟會員仍應評估採用或援引專家報告或意見是否適當。
3.4.3.5會員應聲明價值結論僅在假設及限制條件下成立、評價報告僅適用於評價報告中所載明之評價目的、以及因使用不當所造成之後果與簽章之會員及其所屬評價機構無關。
3.4.4報告內容
3.4.4.1評價標的之確認及描述,包括標的規模、性質、限制與協議等。
3.4.4.2評價目的與用途。
3.4.4.3價值標準之定義。
3.4.4.4價值前題之確認。
3.4.4.5假設、限制條件及範圍限制之確認。
3.4.4.6基本分析之描述。
3.4.4.7評價程序及價值結論產生流程之具體說明,包括評價過程所依據的資訊、已採用與未採用之評價方法及其理由。
3.4.4.8必要時,應摘要說明相關各年度財務報表與其相關調整項目、未來財務預測資訊及其基本假設。
3.4.4.9評價基準日至評價報告提出前,獲知可能影響評價基準日標的價值判斷之重大事項。
3.4.4.10其他必要揭露事項。
4. 附則
4.1企業評價名詞定義
會員應使用由本協會所發布或認定之各項定義。
4.2生效日
本職業準則自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含)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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