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協會
企業評價師持續進修辦法
96.6.29 第二屆第三次理事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增進企業評價師之專業與技能,凡持有中華無形資產暨企業評 價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所頒發之企業評價師證書者,每年應持續進修。為規範持續進修相關事宜,特訂定「企業評價師持續進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進修」,其範圍如下:
一、參加本協會主辦、合辦或協辦或本協會所認可之機構所舉辦之授課型講習會、研討型座談會或專題演講會。
二、擔任本協會主辦、合辦或協辦或本協會所認可之機構所舉辦授課型講習會、研討型座談會或專題演講會之講師或主講者。
三、參加大學院校(含)以上之正規或推廣教育,研習科目與企業評價專業有關,並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者。大學院校之推廣教育,僅限於取得大學學士學位後所參加之推廣教育。
四、在大學或大學程度之專科教育機構擔任講席,講授與企業評價專業有關課程,取得證明者。
五、與企業評價專業有關之著作、翻譯,經登載於新聞行政機關登記有案之報章雜誌或企業評價研究刊物,或經登記有案之出版商出版,或獲有著作權者。
六、參加本協會認可之有關企業評價學術或企業評價專業之會議,取得證明者。
七、參加本協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及各種委員會會議,取得證明或有會議記錄可稽者。
八、其他經本協會認可之進修。
第三條 本辦法之進修,採進修小時法,由本協會秘書處(教育訓練組)設檔登記。進修小時分為年進修小時及總進修小時兩種,年進修小時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執行企業評價工作之企業評價師,連續三年度總進修時數不得低於三十六小時且每一年度之進修小時數不得低於十小時,非執行企業評價工作之企業評價師,其最低進修小時規定減半。
第四條 本辦法進修時數之計算規定如下:
一、參加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講習會、座談會或演講會,以實際到課或出席一節為一進修小時。
二、擔任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講師或主講人,每一節為二進修小時,但全年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進修時數之二分之一。重複講授相同課程或主題時,僅承認首次講授之進修小時,重複講授部分均不予承認,惟能證明內容有重大之修改者,不在此限。
三、參加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之正規教育,每一學分為三進修小時。
四、擔任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款之講席,每一節為二進修小時,以學分計算者,每一學分為四進修小時,但全年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進修時數之二分之一。重複講授相同課程時,僅認列首次講授之進修小時,重複講授部分不予承認,惟能證明內容有重大之修改者,不在此限。
五、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款之著作每一千字為二進修小時,但每三年書籍著作所計時數不得超過五十小時,每三年文章發表所計時數不得超過二十五小時,每三年研究論文發表所計時數不得超過二十五小時。翻譯者減半計算。
六、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款之進修時數為每一小時之參與認列為一進修小時,一年最多認列二十小時。
七、取得企業評價師資格之第一年及第二年可分別抵免十五小時之進修時數。
八、參加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款之會議,每一小時認列為一進修小時,全年最高認列十五小時。
九、本條各款所稱一節,係不包括休息時間之實際到課出席或授課時間,以每五十分鐘為一節。
第五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企業評價專業有關」,由本協會秘書處(教育訓練組)/評價準則委員會議認定。對認定有爭議時,提請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覆議。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款之著作人或翻譯人多於一人者,不論著作人或翻譯人是否為企業評價師,均以人數平均計算時數,非屬企業評價師之時數概不予登記。
第七條 第四條所規定之時數,應依下列方式報送本協會秘書處教育訓練組登記之。
一、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款由本協會主辦、合辦及協辦之講習會、座談會或演講會,由本協會秘書處教育訓練組逕行登記之。
二、本辦法第二條第三、四、五、六、七、八各款,由受登記人檢附證明文件報送之。
第八條 前條第二款之報送登記時間如下:
一、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報送登記並由本協會秘書處彙整會員上半年度持續進修時數,並通知不足者。
二、翌年元月十五日前,報送登記並由本協會秘書處彙整會員上一年度全部持續進修時數。
第九條 進修時數之登錄費用如下:
一、會員之企業評價師免收登錄費;
二、非會員之企業評價師持續進修時數登錄,每一人每登錄一次收取新台幣$1,000元。惟因職務關係迴避並獲保留入會資格者,免收登錄費。
第十條 本協會每三年應檢視一次第三條所規定進修時數,進修時數不足者,將受本協會下列處分:
一、第一次進修時數不符合規定者,本協會將暫停其使用企業評價師名銜。欲恢復使用該名銜時,應向本協會秘書處教育訓練組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附合乎連續進修時數規定之證明。
二、連續二次進修時數不足者,本協會將停止其使用企業評價師資格。
第十一條 報送之進修時數或證明文件,若有虛報或偽造之情事,或違反本辦法而使用本協會企業評價師名銜屢勸不改,經提報本協會道德紀律委員會核議確定者,將註銷其本協會企業評價師資格。
第十二條 暫停或恢復使用本協會企業評價師名銜者,以及被註銷本協會企業評價師資格者,一律在本協會網站及會訊上刊登其姓名及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