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作價取得股票課稅新規定因應之道
(930204實用稅務電子報) 財政部重新規範技術作價取得股票的課稅方式,並自93年1月1日以後適用新的規定。對此,技術者該如何因應?實務上又有那些注意事項?
林秀湄、李明昱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財政部於 92年10月1日發布新解釋函令重新規範技術作價取得股票之課稅方式,本文係針對該新函令對企業或個人之影響加以說明,並提出因應之道。
舊函令之規定
一、舊函令之適用期間
92年12月31日以前。
二、舊函令之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及個人。
三、舊函令之規定
(財政部 69年7月3日台財稅字第35333號函、財政部74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 23977號函及財政部75年9月12日台財稅字第7564235號函)
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所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股票,僅為該項專門技術之形式代表,並無所得可言,應無所得稅問題。
公司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所取得之股票於嗣後轉讓時,應以面額部份減除原專門技術之取得成本後,以其差額作為財產交易所得,繳交財產交易所得稅。
(所稱轉讓包括出售、贈與、繼承、遺贈、因合併、分割或減資而換股等 )
營利事業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另一事業取得股票,核屬投資行為,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當該部分股票轉讓出售,其面額部分係屬出售無形資產之收益,應併入出售年度之非營業收入項下計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至超出面額部分核屬證券交易所得,除被投資事業在暫停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年度得免計入所得課稅外,仍須將此部分證券交易所得列報計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舊函令之優點
對於缺乏資金之技術者,以專門技術、專利、或商標等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取得股票,不必於取得時課徵所得稅,而是於轉讓技術股時再課徵所得稅,有延緩課稅之效果,亦有利於技術者資金之調度。
五、舊函令之缺點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已之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予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收入,百分之五十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但對於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技術者出售前述技術股(專利權部份)產生之所得,卻無法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1條半數免稅之規定,而須全額課稅。
新函令之規定
一、新函令之適用期間
93年1月 1日以後,且對於92年12月31日以前已取得之技術股,不追溯適用。
二、新函令之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及個人。
三、新函令之規定
(財政部 9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函。)
公司之股東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此項財產交易所得(專利權部份)能否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一條半數免稅優惠,並未明確規定】
四、新函令之缺點
對於以技術作價取得股票之技術者,於取得股票之當年度若有所得就必須課徵所得稅,對資金缺乏之技術者,將產生資金調度之問題。再者若技術者擬運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一條半數免稅優惠,改以現金投資再由企業購買其技術之方式以為變通者,則將會面臨銀行是否能融資(bridge
loan)之問題。
因應之道
一、技術者若準備以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等無形資產投資,應把握最後良機,儘速於92年12月31日前辦妥投資或增資,並取得股票以適用舊函令取得股票時免課所得稅之規定。
二、屬國外之技術者(外國營利事業,不適用外國自然人),若無法於92年12月31日前辦妥技術作價投資或增資,則可用先以現金投資或增資,再由企業向其購進技術之方式進行,並由企業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款規定,依「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暨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申請技術服務報酬免徵所得稅。若無法符合免徵所得稅之規定,則可再引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適用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七條規定,按收入之
3.75%課稅。
三、屬國內之技術者 (自然人),若無法於92年12月31日前辦妥技術(有專利權部份 )作價投資或增資,則可以現金投資或增資,再由企業向其購進技術之方式進行,以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一條半數免稅之優惠
(屬專利權部份 )。至於缺乏資金之技術者,則宜與金融機構事先溝通以取得融資( bridge loan),或請求資金團隊之協助。
技術作價投資之應注意事項
為便於技術者於92年12月31日前辦妥投資或增資,謹列示技術作價投資之重要應注意事項供參考:
一、技術作價入股金額有無限制?
目前公司法尚無限制之規定,唯實務上,依經濟部87.6.3經(87)商字第87209616號函規定,應檢附之相關文件說明如下:
(一)原則上,需經發起人或股東會同意,其作價金額為其他股東所接受,以確保股東權益。(若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則只董事會同意即可)
(二)依公司法第二七四條第二項規定,董事會送請監察人查核意見加具意見之相關資料。
(三)檢附契約書,訂明公司及技術作價股東間之權利義務。
(四)經會計師依「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財產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暨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之規定查核,並出具查核報告書。
(五)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鑑定價格之意見書。
二、公司可否以自行研發之技術充作員工或股東之出資?
不可,依經濟部 89.9.14商字第89216734號函規定,以技術抵繳股款者,不得以公司自行研發之技術充作員工或股東之出資。
三、技術出資可否採分次發行?
可以,依經濟部 89.10.2商字第89218549號函規定,公司業經發起人會或股東會同意技術出資採分次發行,並經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在案,於將來發行新股時,是否須另行召開股東會再次同意該次發行新股之技術作價金額乙節,公司法尚乏明文規定,應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惟公司仍應避免技術作價損害股東權益及違背資本確實原則為妥。
四、技術作價可否先保留股份予技術團隊後,其餘再由原股東及員工認購?
不可,依公司法第二六七條規定除應先保留10~15%由員工認購外,其餘再由原股東按持股比例認購,逾期認購再洽特定人認購。
五、同一次增資發行新股,可否技術股按每股面額抵繳,非技術出資股東以溢價出資?
不可,依公司法第一五六條第七項規定,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
六、技術作價可否由法人登記?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可否技術作價?租稅天堂公司可否登記技術股?
法人可以登記為技術作價股東;外國法人或自然人亦可以成為技術作價股東,唯需先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租稅天堂公司目前主管機關尚不允許成為技術作價股東。
七、公司經營虧損辦理減資,可否僅就當時技術作價之部份減資,股東會有所得稅問題嗎?
不可,依公司法第一六八條規定,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資。但依經濟部 91.10.31經商字第09102245560號函規定,若該技術股股東拋棄股份,由該公司取得該股票之所有權又未出售,公司可參照公司法第一六七條第二項後段規定,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毋庸召開股東會決議。
八、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可否以技術作股?
可以,依證期會87.6.15(87)台財證(一)第25490號函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其股份如係由原有股東或特定人認購,而不對外募股發行者,即為不公開發行,適用公司法第二七二條但書之規定,得以技術作價為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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